E-1签证导航:使条约国的外国公民能够在美国经营国际贸易企业
E-1签证,又称条约贸易商签证,为来自与美国签有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个人提供在美国生活和工作的机会,以经营从事实质性国际贸易的企业。该签证类别也适用于某些与美国企业具有相同国籍的雇员。
E-1签证的资格标准
一些同样具有美国公司条约国籍的员工也可能有资格获得E-1签证。要获得E-1签证,无论是作为从事贸易的个人还是美国企业,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无论是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基本雇员还是高度专业化雇员,申请人必须拥有条约国国籍。
- 申请人打算在美国工作的贸易公司必须至少由具有条约国国籍的个人拥有50%。
- 国际贸易必须是实质性的,这意味着大量和持续的贸易。
- 所涉及的50%以上的国际贸易必须在美国和条约国之间进行。
-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的重要员工,担任主管或行政职务,或拥有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的高度专业化技能。普通技术工人或非技术工人不符合条件。
贸易 "和 "实质性贸易 "的定义
在E-1签证中,"贸易 "是指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国际交换,贸易物品的所有权必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贸易的例子包括
- 产品
- 服务
- 国际银行业
- 保险
- 运输
- 旅游
- 技术及其转让
- 一些新闻采访活动。
另一方面,"实质性贸易 "是指规模较大的国际贸易项目的持续流动,包括一段时间内的多次交易。对每笔交易的货币价值或数量没有具体要求。
当国际贸易总量的50%以上发生在美国和贸易商的条约国之间时,就存在 "主要贸易"。
家庭成员如何获得资格;不要求匹配的公民身份
E-1签证持有人有权携带其直系亲属一同前往美国。家庭成员 "一词特指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任何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家庭成员不需要与E-1签证持有人拥有相同的条约国国籍。然而,他们根据条约身份在美国居留的资格是有条件的。一旦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将失去以E-1签证身份留在美国的资格。还应该提到的是,每个家庭成员在美国的居留都取决于他们自己单独的签证申请,该申请必须与E-1主申请人的申请同时提交。
E-1签证所需文件
申请E-1签证需要各种形式的文件,如美国和条约国之间正在进行的实质性贸易的证据,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明等。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全程指导,并协助您准备和整理所需文件。
通过移民律师最大限度地提高E-1签证的成功率
熟练的移民律师在处理复杂的E-1签证申请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律师的专业知识有助于为您的案件量身定制战略计划。他们可以协助收集和准备必要的文件,为实质性贸易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并确保准确及时地满足所有申请要求。此外,他们还可以就如何保持E-1身份提供咨询,就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潜在途径提供建议,并指导您办理将家庭成员带入美国的手续。利用专业移民律师的经验,可以大大提高E-1签证申请的成功率,使申请过程不再令人生畏。有关E-1签证资格的更多详情或查询,请 联系 我们的认证移民法专家。
有资格申请E-1签证的国家
国家特定脚注
- 中国(台湾) - 根据《台湾关系法》第6条,(TRA)公法96-8,93 Stat, 14,和行政命令12143,44 F.R. 37191,本协议是在1979年1月1日之前与台湾当局签订的,由哥伦比亚特区的非营利性公司美国在台协会在非政府的基础上管理,既不构成对台湾当局的承认,也不构成与台湾任何官方关系的延续。
-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 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条约于1992年12月19日生效;1993年1月1日对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作为单独国家生效。
- 丹麦 - 1961年7月30日生效的该条约不适用于格陵兰。
- 法国 - 该条约于1960年12月21日生效,适用于马提尼克、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和留尼汪等省。
- 日本 - 该条约于1953年10月30日生效,并于1968年6月26日适用于波宁群岛,1972年5月15日适用于琉球群岛。
- 荷兰 - 该条约于1957年12月5日生效,适用于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
- 挪威 - 1932年9月13日生效的该条约不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斯皮茨卑尔根岛和某些较小的岛屿)。
- 西班牙 - 该条约于1903年4月14日生效,适用于所有领土。
- 苏里南 - 与荷兰签订的条约于1957年12月5日生效,并于1963年2月10日适用于苏里南。
- 英国 - 该公约于1815年7月3日生效,只适用于英国在欧洲的领土(英伦三岛(爱尔兰共和国除外)、海峡群岛和直布罗陀)和这些领土的 "居民"。这个词在《公约》中的用法是指 "在某地实际和永久居住,并在那里有住所的人"。此外,为了有资格获得该条约规定的条约商人或条约投资者地位,外国人必须是联合王国的国民。拥有英国以外的英联邦成员国国籍的个人没有资格获得本条约规定的条约商人或条约投资者地位。
- 南斯拉夫 - 美国的观点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SFRY)已经解体,以前组成SFRY的继承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马其顿共和国、斯洛文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科索沃--继续受与SFRY生效的条约和解体时的约束。
- E-3 签证适用于希望进入美国从事 "特殊职业 "服务的澳大利亚联邦国民。专业职业 "是指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应用高度专业知识的职业,在美国从事该职业至少需要获得该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学位)。该定义与《移民和国籍法》对 H-1B 专业职业的定义相同。
- 玻利维亚 - 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在美国有合格投资的玻利维亚国民继续有资格获得E-2签证,直到2022年6月10日。 目前唯一有资格获得E-2签证的玻利维亚国民(不包括那些基于与E-2主要外国人的家庭关系而有资格获得衍生身份的国民)是那些来美国从事E-2活动以促进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投资的申请人。
- 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在美国有合格投资的厄瓜多尔国民在 2028 年 5 月 18 日之前继续享有 E-2 分类。目前唯一有资格获得E-2签证的厄瓜多尔国民(因与E-2主要外国人有亲属关系而有资格获得衍生身份的厄瓜多尔国民除外)是那些来美国从事E-2活动以促进2018年5月18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涵盖投资的申请人。
- 以色列:根据 1954 年 4 月 3 日生效的美国与以色列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色列国民有权获得 E-1 类条约商人身份。根据该条约,以色列国民无权获得以条约投资者为目的的 E-2 分类。公法 112-130(2012 年 6 月 8 日)规定,如果以色列政府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以色列国民可获得 E-2 类条约投资者身份。美国移民部已确认,以色列向美国国民提供互惠的条约投资者待遇,并可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向以色列国民签发 E-2 签证。
- 新西兰:2018年8月1日颁布的第115-226号公法规定,如果新西兰政府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则新西兰国民可获得E-1和E-2身份,用于条约贸易商/条约投资者目的。移民部已确认,新西兰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从2019年6月10日起,可向新西兰国民签发E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