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关键员工永久转入您的美国公司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临时非移民签证的限制范围之外留住在美国的外籍员工往往是实现长期业务目标的关键。临时签证,如 L-1通常情况下,EB-1C 类别允许的最长居留时间为 6 或 7 年,这可能不足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移民法认识到外国行政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美国经济带来的价值,因此为美国雇主提供了通过 EB-1C 类别担保这些关键员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这使得跨国企业能够保持其在美国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对于保持经济增长和为其他美国工人创造机会至关重要。
EB-1C 签证:跨国公司高管和经理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EB-1C 签证是范围更广的 EB-1 以就业为基础的绿卡类别 是专为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量身定制的。它与 L-1A 非移民签证因此,对于许多已经以 L-1A 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外国雇员来说,EB-1C 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 L-1 身份并不是提交 EB-1C 申请的先决条件。此外,申请 劳工证明 也不是必需的。
与 L-1A 签证类似,美国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 EB-1C 申请,以担保外国雇员永久就业。要获得资格,必须满足几个关键要求:
- 合格的海外就业:雇员必须在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为相关外国实体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 公司之间的合格关系:美国雇主必须与外国实体有合格的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
L-1 和 EB-1C 的主要区别
虽然 EB-1C 与 L-1A 签证有相似之处,但也有雇主必须考虑的明显区别:
- 仅限行政或管理职位:EB-1C 仅适用于在国外和美国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的雇员。L-1B 类别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申请,而 EB-1C 类别则不同,它不适合此类职位。因此,L-1B 身份的雇员通常必须先转为 L-1A 身份,然后才能过渡到 EB-1C 途径。这种变更必须在 L-1B 身份满 5 年之前的 6 个月内进行,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手续。
- 需要在美国开展业务:在提交 EB-1C 申请之前,美国雇主必须证明其已积极经营业务至少一年。L-1 允许申请初创企业,而 EB-1C 则不同,它要求申请者有一个正在运营和已建立的美国实体。
了解 "执行 "和 "管理 "角色
EB-1C 申请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明确界定并记录雇员的行政或管理职责,美国移民局的法规和判例法对这些职责有严格的解释。
- 高管:这些职位涉及指导组织或重要部门的管理,制定目标和政策,并在极少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具有广泛自由度的决策。
- 管理人员:这些职位侧重于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或职能。特别是职能经理,他们监督的是组织的基本职能,而不是人员,他们的任职资格需要详细证明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和资历。
从 L-1A 到 EB-1C 的过渡
对于许多跨国公司来说,EB-1C 是已经以 L-1A 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员工自然而然的下一步。但是,从 L-1A 过渡到 EB-1C 需要精心准备并遵守额外的要求:
- 调整角色:雇员在 L-1A 下的职责应与 EB-1C 资格所要求的行政或管理职责一致。工作职责上的任何重大偏差都可能危及申请。
- 强大的文档:雇主必须提供有关雇员资质、公司组织结构和美国实体经营范围的全面证据。
公司的 董事会认证专家 他将指导您在作为 L-1 工人后申请 EB-1 时应考虑的标准。
哈里斯法律事务所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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