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地将员工转移到您的美国公司。
对于某些跨国公司,有必要将外国雇员长期留在美国。在招生期限上有限制 临时非移民签证.,在美国停留六到七年通常不足以实现其商业企业的目标。因此,基于美国企业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美国雇主可以通过绿卡申请无限期地保留外国雇员。没有这种利益,如果没有外国工人,美国经济和其他合法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可能会受到损害。
EB-1签证的第三类,有时也称为EB-1C,是寻求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外国雇员的一种选择。针对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的EB-1签证类别具有类似的要求作为的资格 跨国公司内部转账的L-1签证。类似于L-1,要符合资格,美国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请愿书,以请求执行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永久雇用。但是,不要求员工处于L-1状态。 L-1的一些典型要求也适用于EB-1C签证类别:
1.雇员必须在海外工作过,并且该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与准美国雇主有关联,并且在雇员进入美国之前的前三年中连续连续1年。
2.潜在的美国雇主必须与该雇员工作的海外公司有关联。
L-1 签证类别与以下签证类别的一个核心区别是 相关的 EB-1 类别 因为 EB-1 仅适用于在美国受雇担任 "行政 "或 "管理 "职位的人员,以及在海外为关联公司担任类似职位的人员。因此,这可能会影响到持有 L-1B 身份的员工,尤其是如果他们只是有资格作为一名拥有专业知识的跨国员工。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一些 L-1B 签证员工可能会寻求将其身份改为 L-1A 类别(在其 L-1B 身份第 5 年的最后 6 个月之前)。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如果 L-1B 员工可以转为 L-1A 身份,他们在美国的居留期最长可达 7 年。这样就有更多的时间来申请永久居留权。
EB-1跨国绿卡申请的另一个要求是,这家美国公司在向USCIS提交申请之前,必须从事不少于一年的活跃和运营业务活动。这与L-1请愿书不同,后者可以授予创业公司。
考虑是否寻求EB-1跨国绿卡将取决于员工是否可以记录USCIS要求的必要材料,以及根据多年的监管和案例法洞察力来解释该职位的工作职责。在我们看来 董事会认证专家 在已经提交数百份跨国请愿书并获得批准的移民法中,对EB-1实施的标准比L-1更为困难。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随时 联系我们 免费的初始评估。